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实施意见(2)

来源:未知 作者:公文网编辑 更新时间:2017-06-09 15:37 点击:

四、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标准

(一)贫困人口。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2300元,2010年不变价)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

(二)贫困村。贫困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村贫困发生率下降到3%以下,统筹考虑村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医疗、卫生计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以及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

(三)贫困县。贫困县包括32个国家贫困县和3个自治区贫困县。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作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县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统筹考虑贫困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等综合因素。

五、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程序

(一)贫困人口退出。贫困人口退出工作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民主评议、核实认可、公示核查、公告销号”的程序进行。

1民主评议。村“两委”组织民主评议,提出贫困户拟退出名单。

2核实认可。村“两委”和住村工作组对贫困户退出名单逐户进行核实,拟退出的贫困户认可。

3公示核查。经村“两委”、住村工作组确认无误的贫困户退出名单,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复核,汇总申请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查,核查无误后审批确认。

4公告销号。县市对审定退出的贫困户在其所在村公告后,及时在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中销号。

(二)贫困村退出。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贫困村退出工作,按照“申请验收、核实公示、公告备案、标识退出”的程序进行。

1申请验收。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达到退出标准的贫困村,提出验收申请。

2核实公示。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逐村核实,在乡镇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委、县人民政府。

3公告备案。退出贫困村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贫困村所属乡镇进行公告。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地州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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