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实施意见(3)

来源:未知 作者:公文网编辑 更新时间:2017-06-09 15:37 点击:

4标识退出。贫困村退出后及时在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中标识。

(三)贫困县退出。贫困县退出工作在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市申请、地州市初审、自治区核定、国家评估、批准退出”的程序执行。

1县市申请。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退出标准提出申请。

2地州市初审。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初审,向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交初审报告和退出申请。

3自治区核定。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拟退出贫困县进行核查,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的,待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

4国家评估。接受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的贫困县退出情况专项评估检查。

5批准退出。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准退出。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进行核查,严肃追究责任。

六、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脱贫退出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要高度重视贫困退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履行职责。贫困退出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退出情况纳入自治区对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层层抓落实,精心组织实施,开展好第三方评估。各级扶贫部门要认真履职,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协调有关方面做好调查核实、公示公告、备案管理、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制定办法,明确程序。坚持自治区统筹、地州市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原则,因地制宜,尽快制定本级贫困退出实施细则,明确工作程序。实施细则要符合脱贫攻坚实际情况,防止片面追求脱贫进度。

(三)完善机制,规范标准。贫困退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要做好跟踪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退出实施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认真开展效果评估,确保贫困退出的正向激励作用。要做好数据核查和资料归档等工作,确保贫困退出工作高质量、高标准、高效率完成,做到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动态监测。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解读贫困退出的相关政策,大力宣传实干、积极脱贫摘帽的先进典型,增强贫困人口战胜贫困的信心。村干部和住村工作组要经常走访入户,真实掌握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改善、产业发展增收、务工就业、社会帮扶等情况。

(五)强化督查,考核问责。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组织开展扶贫督查工作,分年度、分阶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导和专项检查。对贫困退出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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