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环保局对养殖场及垃圾填埋场污染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汇报

来源:未知 作者:公文网编辑 更新时间:2017-05-24 10:30 点击:
潞河区环保局对高园镇马占村养殖场及垃圾填埋场污染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汇报
市环保局:
在接到市局批转的“潞河区高园镇马占村的养殖场污水横流,垃圾填埋厂不作防渗处理,不掩盖,污染饮用水源“行风热线”投诉案件交办单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   排查情况
5月16日,我单位组织5名执法人员到潞河区高园镇马占村现场调查,发现以下问题:1、村垃圾填埋厂未做防渗处理,未掩盖;2、村属有两家养猪场,位于该村养殖小区内,分别为:XX养猪场,存栏生猪约300头,XX养猪场,存栏生猪约200头;该两家养猪场均无环保手续且无任何环保设施,粪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入场外水沟。
二、处理情况
1、5月16日,我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潞河区高园镇马占村集中饮用水井现场取样,分析数据为:PH7.36氨氮未检出、氯化物6.0 mg/L、总硬度250 mg/L、氟化物0.19 mg/L、溶解性总固体673 mg/L、结果表明:潞河区高园镇马占村集中饮用水井水质符合《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07)三类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建议高园镇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对该村生活垃圾处理厂尽快完善防渗、防逸散措施,并加强管理,防治对周边地下水造成污染。
2、根据《畜禽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上述两家养猪场不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不适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及《潞河区农村黑臭水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建议高园镇人民政府对该两家养殖场采取相关措施,立即封堵排污口,限期完善治污设施,确保粪污水全部处理不外排。
三、   后督察情况
5月22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潞河区高园镇马占村上述污染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该村垃圾填埋场内垃圾已清运至潞河区生活垃圾处理厂处理后填埋;该村两家养殖场排污口已封堵,场外排粪沟内堆积粪便已清理完毕,治污设施正在完善。
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并协助乡镇政府对各自辖区内存在的环境质量问题完善并整改到位。
 
潞河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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