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秸秆禁烧工作中干部失职失责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来源:未知 作者:公文网编辑
更新时间:2017-05-23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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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寨县秸秆禁烧工作中干部失职失责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大气质量,进一步推进秸秆禁烧工作,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政齐抓共管。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是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辖区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发布公告、督查巡查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焚烧秸秆行为。
第三条 严格责任追究
对夏季秸秆禁烧工作出现失职失责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据违法违纪事实、情节、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于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的责任追究
1.发现X个着火点的,给予乡镇(街道)黄牌警告,并给予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全县通报批评;由县委、县政府对分管副职进行警示性约谈,并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在全县范围内印发。
2.发现X个着火点的,给予乡镇(街道)黄牌警告,并给予党(工)委书记全县通报批评;由县委、县政府对乡镇长(办事处主任)进行约谈,并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在全县范围内印发;责令分管副职停职检查。
3.发现X个着火点的,给予乡镇(街道)黄牌警告;由县委、县政府对党(工)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并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在全县范围内印发;责令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停职检查;给予分管副职免职处理。
(二)对于乡镇(街道)村组分包干部的责任追究
1.发现X个着火点的,对分包管理区的包区领导警示性约谈,对分包该村(社区)的包村乡镇(街道)干部诫勉谈话,村支部书记降为副书记,扣发村支书、包组村干部、组长半年工资。
2.发现X个着火点的,对分包管理区的包区领导诫勉谈话,对分包该村(社区)的包村乡镇(街道)干部行政警告处分,村支部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停职检查,扣发村支书、包组村干部、组长全年工资。
3.发现X个着火点的,对分包管理区的包区领导行政警告处分,分包该村的包村乡镇(街道)干部行政记过处分,村支部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职,扣发该村全年补贴,扣发村支书、包村村干部、组长全年工资。
(三)对于县督查组的责任追究
1.对省、市、县发现X个着火点但督查组未发现或未上报的,对督查组组长通报批评,副组长警示性约谈。
2.对省、市、县发现X个着火点但督查组未发现或未上报的,对督查组组长警示性约谈,副组长诫勉谈话。
3.对省、市、县发现X个着火点但督查组未发现或未上报的,对督查组组长诫勉谈话,副组长行政警告处分。
(四)对于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不在岗情况的责任追究
对于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督查时不在岗X次的,给予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通报批评,并扣发村(社区)干部X月工资;不在岗X次的,给予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警示性约谈,并扣发村(社区)干部X月工资;不在岗X次的,给予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诫勉谈话,并扣发村(社区)干部X月工资。
第四条 对于情节较重的责任追究。着火点达到X个以上(不含X个)的,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从重处理,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以上责任追究办法中,诫勉谈话由组织部门落实;党政纪处分由纪检检察机关落实;扣发工资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落实,于X个工作日内将罚款交县财政。
第六条 本办法与《吴寨县2017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吴政办〔2017〕X号)有冲突的,以此办法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大气质量,进一步推进秸秆禁烧工作,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政齐抓共管。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是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辖区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发布公告、督查巡查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焚烧秸秆行为。
第三条 严格责任追究
对夏季秸秆禁烧工作出现失职失责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据违法违纪事实、情节、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于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的责任追究
1.发现X个着火点的,给予乡镇(街道)黄牌警告,并给予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全县通报批评;由县委、县政府对分管副职进行警示性约谈,并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在全县范围内印发。
2.发现X个着火点的,给予乡镇(街道)黄牌警告,并给予党(工)委书记全县通报批评;由县委、县政府对乡镇长(办事处主任)进行约谈,并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在全县范围内印发;责令分管副职停职检查。
3.发现X个着火点的,给予乡镇(街道)黄牌警告;由县委、县政府对党(工)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并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在全县范围内印发;责令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停职检查;给予分管副职免职处理。
(二)对于乡镇(街道)村组分包干部的责任追究
1.发现X个着火点的,对分包管理区的包区领导警示性约谈,对分包该村(社区)的包村乡镇(街道)干部诫勉谈话,村支部书记降为副书记,扣发村支书、包组村干部、组长半年工资。
2.发现X个着火点的,对分包管理区的包区领导诫勉谈话,对分包该村(社区)的包村乡镇(街道)干部行政警告处分,村支部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停职检查,扣发村支书、包组村干部、组长全年工资。
3.发现X个着火点的,对分包管理区的包区领导行政警告处分,分包该村的包村乡镇(街道)干部行政记过处分,村支部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职,扣发该村全年补贴,扣发村支书、包村村干部、组长全年工资。
(三)对于县督查组的责任追究
1.对省、市、县发现X个着火点但督查组未发现或未上报的,对督查组组长通报批评,副组长警示性约谈。
2.对省、市、县发现X个着火点但督查组未发现或未上报的,对督查组组长警示性约谈,副组长诫勉谈话。
3.对省、市、县发现X个着火点但督查组未发现或未上报的,对督查组组长诫勉谈话,副组长行政警告处分。
(四)对于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不在岗情况的责任追究
对于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督查时不在岗X次的,给予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通报批评,并扣发村(社区)干部X月工资;不在岗X次的,给予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警示性约谈,并扣发村(社区)干部X月工资;不在岗X次的,给予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诫勉谈话,并扣发村(社区)干部X月工资。
第四条 对于情节较重的责任追究。着火点达到X个以上(不含X个)的,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从重处理,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以上责任追究办法中,诫勉谈话由组织部门落实;党政纪处分由纪检检察机关落实;扣发工资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落实,于X个工作日内将罚款交县财政。
第六条 本办法与《吴寨县2017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吴政办〔2017〕X号)有冲突的,以此办法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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