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重金属污染排查整治工作方案(2)
五、排查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严肃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1.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2.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并依法处罚。对未依法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3.对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改变生产原料、规模和工艺的企业,必须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
4.对废渣处置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渣场防渗、防漏、防洪、排洪设施不完善,措施不到位的企业,必须停止使用现有渣场,限期整改。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依法查处。
5.对未建有污染事故应急池或现有的污染事故应急池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企业,必须停产整顿。
6.在2016年涉重企业检查中发现问题未进行整改或整改未合格的企业,必须停产整改。
7.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二)坚决确保重金属污染排查整治工作成效
1.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有关部门与企业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本次事件处置的重要决策和郭声琨书记、马飚主席的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此次重金属污染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切实加强领导。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组,严厉打击违法排污的涉重金属企业。
3.迅速开展工作。这次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工作组要迅速行动,确保实效。建立检查企业台账,做到一厂一账,开展扎实细致的检查、内容充实,签字负责,目录,完整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督促地方环保部门和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4、严肃工作纪律。排查整治工作要客观全面、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务求实效;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觉廉政相关规定。对排查整治工作中徇私舞弊,工作不力、检查整改不到位而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5、及时总结上报。各工作组要及时总结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经组长审查签字后,于2017年2月13日前报大队汇总报市政府和玉林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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