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系统岗位评聘实施办法(2)

来源:未知 作者:公文网编辑 更新时间:2021-08-12 22:13 点击:

6.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损害单位形象等行为的;

7.参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在任现职期内,凡出现上述第1-6项情形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层级或等级;出现第7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申报晋升层级或等级。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晋升层级或等级:

1.上次申报因业绩不符合条件审查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2.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四)其他要求

1.原则上不再鼓励在编人员通过“以考代评”的方式取得与水利行业无关的任职资格。但对已经通过“以考代评”取得任职资格尚未聘任的人员,首次认定并聘任相应的岗位时,首先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有空缺岗位的前提下,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并同意后,方可聘任到相应的岗位等级。

2.聘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在现行岗位聘用后,若再取得比现行岗位更高层级的岗位,或在三类岗位之间转换岗位,必须符合空岗条件要求,符合相应岗位的任职条件,转岗后5年内不得再次进行岗位转换。

3.任现职以来凡年度考核中出现1次基本合格者,岗位等级不变,但下一次竞聘高一级岗位的年限推迟1年;若2次出现基本合格,按1次不合格对待。

4.任现职以来凡年度考核出现1次不合格者,按现行岗位等级的低一等级认定和聘用,下一次竞聘高一级岗位的年限推迟2年。首次认定岗位等级和岗位聘用后,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按国办发〔2002〕35号和甘政办发〔2005〕122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评聘要求

(一)管理岗位聘用

1.组织人社部门统招的大专及以下学历人员可聘用为十级管理岗位,十级管理岗位满3年者,可申请认定九级管理岗位。

2.组织人社部门统招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可直接聘用为九级管理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

1.申报、推荐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在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他按照省市县下发的文件要求执行。

2.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不受限额限制,取得任职资格、认定聘用岗位后,次年1月份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

3.助理工程师二级(专技十二级)岗位聘用期满4年,其他业绩基本达到工程师三级(专技十级)岗位要求,可聘用为助理工程师一级岗位(专技十一级)。

4.对因有岗而已经取得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但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受单位岗位限额限制,无法聘用相应岗位等级的人员,逐级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岗位不足时,采取竞聘考核办法聘用。

5.从工勤二级岗位可晋升工程师三级岗位(专技十级),但需在有空缺岗位的前提下,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6.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下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满20年以上评聘中级职称、工作满30年以上评聘高级职称,不受岗位数额限制,可直接申报评聘相应层级的职称资格,上级文件规定发生变化时按变化后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三)工勤岗位聘用

1.初级工(工勤五级)不受限额限制,取得资格后可直接聘用。

2.中级工(工勤四级)、高级工(工勤三级)取得资格后按限额聘用。

3.技师(工勤二级)需在工勤三级岗位聘用期满5年后聘用。

六、竞聘考核办法

晋升高一层级岗位职务和内部等级的人员,采取自愿报名、量化赋分、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考评。计分公式为:竞聘人员考核总分=基础条件(20%)+业绩贡献(50%)+民主测评(30%)。

(一)基础条件(20%)

1.学历:以符合条件的最高学历为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计30分,本科计25分,大专计20分,中专及以下的计15分。

2.任职年限:按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每年计3分(超过半年的按1年计算),最高不超过30分。

3.工龄:每年计1分(超过半年的按1年计算),最高不超过40分。

(二)业绩贡献(50%)

1.年度考核:以人社局年度考核备案结果为准,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每个优秀计2分,合格计1分。

2.科技奖项: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7名者计5分、二等奖前5名者计4分、三等奖前3名者计3分;获市、厅级科技一等奖前5名者计4分、二等奖前3名者计3分、三等奖前1名者计2分;县科技一等奖前3名者计3分、二等奖前2名者计2分、三等奖前1名者计1分。

3.发明专利:任现职以来,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或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前1名,且转化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须提供成果转化有效证明)者计3分。

4.先进表彰: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先进个人表彰奖励者计5分,获市、厅级先进个人表彰奖励者计4分,获县、处级先进个人表彰奖励者计3分,获镇、科级先进个人表彰奖励者计2分。同一奖项受到多次表彰的,按获奖的最高级别计分。

5.学术成果: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专业论文、调研文章、总结报告等在国家级、省级专业期刊上发表的,或作为典型经验在全省推广的,国家级每篇计4分,省级每篇计2分,最高不超过4分。

6.水利建设类项目业绩:完成水利工程规划、科研、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监理规划等,大型项目计4分,中型项目计2分,小型项目计1分,最高不超过15分。

7.水利管理类项目业绩:完成的水库、河道、灌区管理规划,水利统计、水利技术咨询、水利项目稽查、水价调整、管理改革方案,安全鉴定、运行调度实施方案等,经主管部门批准、认定、验收、登记的,省、部级项目计4分,市、厅级项目计3分,县、处级项目计2分,镇、科级项目计1分,最高不超过15分。

8.获专业知识或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者,省、部级分别计4、3、2分,市、厅级分别计3、2、1分,县、处级分别计2、1、0.6分,镇、科级分别计1、0.6、0.3分。

9.其他业绩成果和贡献,经县水务局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大中小型或行政、业务级别后,对应上述第6、7项标准计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三)民主测评(30%)

1.召开竞聘上岗民主测评会议,分别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各股室负责人从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赋分。

2.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民主测评赋分权重占60%,局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赋分权重占40%。计分公式为:民主测评分=(评委会民主测评总分/评委会参会人数×60%+局领导班子测评总分/参会领导人数×40%)×30%。

(四)结果运用

按照高级、中级、初级3个级别分别将竞聘人员考核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同级别分数高者、相同分数年龄大者优先推荐评审或聘用。最终经水务局职称评审委员会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评委会成员总数2/3以上的即为通过,可按权限认定资格或进一步推荐上报评审,排名以评委会成员打分高低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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