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2)
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其他情形按照民发〔2019〕62号文件进行界定。
三、保障资格的认定流程
(一)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社管委)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甘肃省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已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所在福利机构向上级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并按申请原因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儿童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抚养、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等提出申请的,需提交受委托证明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重残验证材料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一、二级残疾人证或三、四级精神残疾、智力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4.重病验证材料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5.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验证材料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6.失联验证材料提供公安局出具的失联报案(警)证明和公安局出具的《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见附件3),或者申请人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镇人民政府(社管委)查验+县民政局确认”形成的《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4)。
7.死亡验证材料提供父(母)亲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医院出具的父(母)亲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亲死亡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亲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8.失踪验证材料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材料。
9.被撤销监护资格证明材料。
10.被遣送(驱逐)出境证明材料。
11.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低保证或特困供养证复印件。
1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期1英寸免冠照片3张。
- 如有疑问请刷新本页面,或联系主编、网页底部邮箱,当天回复
- [公文写作网]刊登此文只为传递信息,并不表示赞同或者反对作者观点。
- 如果内容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