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

来源:未知 作者:公文网编辑 更新时间:2021-02-26 11:45 点击:

各镇人民政府、社管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XX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X民发〔2019〕102号)和XX市民政局、XX市公安局、XX市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X民发〔2021〕9号)精神,为建立健全我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提高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水平,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范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我县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申请时应持有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

重病由我县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是指:乳腺肿瘤(四级手术)、宫颈肿瘤(四级手术)、重性精神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肺部肿瘤(四级手术)、食道肿瘤(四级手术)、胃部肿瘤(四级手术)、急性心肌梗塞(介入)、脑梗死、脑出血、结肠肿瘤(四级手术)、直肠肿瘤(四级手术)、肝肿瘤(器官移植除外)(四级手术)、胰腺肿瘤(四级手术)、恶性淋巴瘤、胆囊恶性肿瘤(四级手术)、胆管恶性肿瘤(四级手术)、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MODS)、肝硬化(失代偿期)、急性重症胰腺炎、甲状腺肿瘤(四级手术)、卵巢恶性肿瘤(四级手术)、脑肿瘤(四级手术)、前列腺肿瘤(四级手术)、骨与软组织恶性肿瘤(四级手术)、子宫内膜恶性肿瘤(四级手术)、先天性心脏病(成人)(四级手术)、膀胱肿瘤(四级手术)、主动脉夹层和主动脑瘤(介入)、单侧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介入)、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和/或合并肺栓塞(介入)、重症肺炎、休克、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子痫前期重度)、产后出血(介入手术)、胎盘植入、完全性前置胎盘、急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功能衰竭、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肾脏肿瘤(四级手术)、妊娠期血小板减少症、人工关节置换术(单侧)、病毒性脑炎(重症)、化脓性脑膜炎(重症)、耳鼻咽喉及头颈部恶性肿瘤(四级手术)、肾上腺肿瘤(四级手术)。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3),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镇人民政府(社管委)、民政局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镇人民政府(社管委)查验+县民政局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4)进行认定。

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镇人民政府(社管委)查验后报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由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死亡是指因故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利害关系人申请,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作出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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