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3)

来源:未知 作者:公文网编辑 更新时间:2021-02-26 11:45 点击:

1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全日制本科、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院校、普通(职业)高中等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

14.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利机构需提供临时监护协议书。

上述验证材料均应验看原件后复印存档。

(二)查验。镇人民政府(社管委)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申请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做好资格查验工作,同时承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镇人民政府(社管委)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福利机构上级主管民政部门负责审核。

(三)确认。县民政局应当在收到镇人民政府(社管委)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县民政局应当在收到所属福利机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必须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为保护儿童隐私,申请、认定均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四)终止。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社管委);福利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社管委)、福利机构上级主管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于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且未在普通全日制本科、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院校、普通(职业)高中等就读的。

3.已经在普通全日制本科、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院校、普通(职业)高中等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毕业的。

4.被依法收养的。  

5.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满6个月的。

6.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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