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监管工作规范(2)

来源:未知 作者:公文网编辑 更新时间:2021-08-20 18:58 点击:

 

2. 组织、指导辖区派出所开展保安服务监管工作;

 

3. 负责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4. 开展保安员证考试点达标化建设,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保安员资格考试工作,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5. 指导、督促派出所和辖区保安从业单位采集、录入、维护江苏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掌握辖区内保安服务行业动态;

 

6. 组织开展辖区保安监管民警业务培训;

 

7. 接受有关保安服务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辖区内投诉、举报案件;

 

8. 指导辖区派出所加强保安队伍建设和保安技能培训工作;

 

9. 查处辖区内或上级交办的涉及保安服务行业的案(事)件,指导派出所办理涉及保安服务行业的案(事)件;

 

10. 加强辖区保安社会信息员队伍建设;

 

11. 组织、指导辖区保安从业单位参加社会治安联勤联防工作;

 

12. 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公安派出所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管工作

 

1. 按照保安服务政策法规要求,落实上级公安机关有关工作部署,采取定期全面、专项行动、双随机等方式,依法对辖区内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 负责受理辖区居民保安员资格报名考试的政审及指纹、照片采集等工作;

 

3. 负责辖区内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新增、变更和撤销备案工作;

 

4. 指导督促和现场核查辖区内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监管信息系统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及时掌握保安服务活动和保安员动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台账健全清晰;

 

5. 开展辖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安力量建设,加强保安行业情报信息收集研判,组织指导辖区保安从业单位参加社会治安联勤联防工作;

 

6. 受理辖区保安服务行业及人员的投诉举报和指令核查反馈工作,

 

7. 负责查处辖区内涉及保安服务行业的案(事)件,协助办理跨辖区涉及保安服务行业的案(事)件;

 

8.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任务。

 

 

 

第三章  检查内容

 

第八条  市局治安支队应对各地公安机关保安监督管理工作和保安从业单位进行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包括:

 

(一)对县级公安机关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内容:

 

1. 依法受理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备案工作情况;

 

2. 依法开展自行招用保安员的社会单位的备案和撤销备案工作情况;

 

3. 辖区保安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基础档案建设情况;

 

4. 对派出所、保安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

 

5. 涉及保安服务的投诉、举报及保安服务行业的案(事)件查办情况;

 

6. 江苏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使用和信息采集率、准确率情况;

 

7. 保安员证考试点达标化建设情况,保安员证核发工作开展情况;

 

8. 保安员持证上岗情况;

 

9. 组织开展保安从业单位工作例会情况;

 

10. 组织开展保安监督管理民警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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