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监管工作规范(3)
11. 组织保安从业单位开展社会治安联勤联防工作情况;
12. 保安社会信息员队伍建设和发挥作用情况;
13. 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保安服务公司(含保安服务分公司)的检查内容:
1. 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2. 设立分公司、开展临时性勤务活动及跨省、跨区域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3. 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4. 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5.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等建立落实情况;
6. 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7. 保安员在岗培训和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8. 应整改事项落实情况;
9. 江苏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信息录入和维护情况;
10. 落实监督管理机关相关工作部署及检查整改情况;
11. 保安员持证上岗情况;
12. 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对保安培训单位的检查内容:
1. 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2. 保安培训单位师资、教学设施设备情况;
3. 教学培训情况;
4. 学员日常管理、招收、学习、就业、权益保障、安全情况;
5. 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6. 应整改事项落实情况;
7. 江苏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信息录入和维护情况;
8. 落实监督管理机关相关文件情况;
9. 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四)对保安勤务区(指保安执勤工作区域范围,包括长期和临时的)的检查内容:
1. 保安服务区域备案与执勤点现场情况是否一致,有无未按规定备案、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情况;
2. 保安员持证上岗、规范着装及在岗履职情况;
3. 保安服务岗位管理制度及保安员身份是否公示;
4. 安保装备是否按规定配备到位并能熟练使用;
5. 出入口登记、交接班等工作记录是否真实齐全;
6. 保安勤务区域监控设施值守运行是否正常,视频资料是否留存30日以上;
7. 检查保安员岗位技能掌握情况,以及保安从业单位开展法制教育、业务培训、应急处突预案演练活动情况;
8. 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五)对大型活动保安服务的检查内容:
1. 组织、指挥、保障情况;
2. 保安勤务活动报备情况;
3. 承担安保的保安公司应急预案、安检方案建立、执行情况;
4. 保安员持证上岗及着装情况;
5. 保安员岗位职责掌握和技能情况;
6. 保安员文明执勤、遵章守纪情况;
7. 现场器材、装备使用及维护情况;
8. 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各地治安大队应对辖区内公安派出所保安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和保安从业单位进行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包括:
(一)对派出所的检查内容:
1. 辖区内自行招用保安员的社会单位的备案和撤销备案工作情况;
2. 保安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基础档案建设情况;
3. 对本辖区保安从业单位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4. 接受辖区保安服务公司开展保安临时勤务活动报备工作情况;
5. 涉及保安服务的投诉、举报及保安服务行业的案(事)件查办情况;
6. 江苏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使用、维护和信息采集率、准确率情况;
7. 辖区保安员持证上岗情况;
8. 组织辖区保安从业单位开展社会治安联勤联防工作情况;
9. 辖区保安社会信息员队伍建设和发挥作用情况;
10. 召开保安从业单位工作例会情况;
11. 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二)对辖区内在泰提供保安服务活动的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检查内容:
1. 公司登记、注册、许可、勤务活动备案情况;
2. 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3. 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4.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等建立落实情况;
5. 保安员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6. 保安员持证上岗情况;
7. 江苏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使用情况;
8. 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9. 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对辖区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勤务区、大型活动保安服务的检查,参照市局对县级公安机关的检查内容执行。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对辖区内保安从业单位进行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包括:
(一)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社会单位的检查内容:
1. 单位备案情况;
2. 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3. 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4.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等建立落实情况;
5. 保安员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6. 保安员持证上岗情况;
7. 江苏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使用更新情况;
8. 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9. 应整改事项落实情况;
10. 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二)对辖区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在泰提供保安服务活动的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勤务区的检查,参照县级公安机关对派出所的检查内容执行。
第四章 工作方法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治安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开展保安服务监管工作:
1. 要求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事项作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2. 查阅、调取、复制与保安服务、培训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会议记录;
3. 实地查看保安服务管理、岗位责任和保安员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落实情况,查看被检查单位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4. 调取、查看保安服务活动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
5. 查验保安员持证上岗和统一着装等情况;
6. 抽查江苏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信息采集和录入情况;
7. 查看社会治安联勤联防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台账;
8. 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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