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监管工作规范(4)

来源:未知 作者:公文网编辑 更新时间:2021-08-20 18:58 点击: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市局治安支队保安服务监管要求:

 

1. 在法定权限、时限内,协同行政许可支队依法受理、审查保安服务行业行政许可申请;

 

2. 接受我市保安服务公司跨省开展保安服务活动报备;

 

3. 指导、检查、监督县级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监管工作,每年度不少于1次;

 

4. 对保安服务公司(含保安服务分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开展上门走访,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每月不少于3家;

 

5. 每月抽查2个市、区,各实地检查5个以上保安勤务区;

 

6. 每月抽查2个市、区,各抽查1个派出所组织开展保安监管服务工作的情况;

 

7. 每年组织全市保安监督管理民警培训不少于1次;

 

8. 其他需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各地治安大队保安服务监管要求:

 

1. 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受理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泰提供保安服务备案工作(行政许可部门负责的除外);

 

2. 做好保安员证核发工作;

 

3. 指导、检查、监督派出所保安监督管理工作,辖区内有保安从业单位10家以上的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余的每年不少于1次;

 

4. 全面掌握辖区内保安服务行业基础信息,指导、督促派出所和保安从业单位及时录入、维护江苏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并建立基础台账;

 

5. 对保安服务公司(含保安服务分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开展实地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每单位每季度不少于1次,并将检查情况及时记录在案,同步录入“双随意一公开”平台;

 

6. 对辖区内各自行招用保安员的社会单位、保安勤务区开展实地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每月分别不少于5家;

 

7. 对本辖区内和上级交办的涉及保安服务行业的案(事)件,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理;

 

8. 组织、参与辖区内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工作例会,每季度不少于1次;

 

9. 组织开展本地保安监督管理民警培训,每年度不少于1次;

 

10. 其他需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保安服务监管要求:

 

1. 全面掌握辖区内保安服务行业基础信息,指导、督促保安从业单位及时录入、维护江苏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并建立基础台账;

 

2. 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受理自行招用保安员的社会单位备案、受理撤销备案工作;

 

3. 对辖区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全面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指导开展保安员管理、隐患整改和内部保卫等工作;

 

4. 抽查辖区内的保安勤务区,每月不少于3家;

 

5. 抽查辖区内娱乐场所保安派驻制落实情况,每月不少于3家(不足3家的全部巡查);

 

6. 及时发现、上报、查处本辖区和上级交办的涉及保安服务行业的案(事)件;

 

7. 其他需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社区民警保安服务监管要求:

 

1. 对辖区内各自行招用保安员的社会单位、在泰提供保安服务活动的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每季度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其中对新增或新备案的单位要在开业或备案后的一周内上门走访),指导开展保安员管理、隐患整改和内部保卫等工作,并做好记录;

 

2. 指导监督辖区内保安员统一着装和持证上岗,每月抽查辖区内20名保安员的着装和持证情况,并做好记录;

 

3. 辖区内娱乐场所实行保安服务公司派驻制,派驻率达100%。巡查频次与派出所娱乐场所监管要求一致(检查内容增加保安派驻情况);  

 

4. 指导监督辖区自行招用保安员社会单位的备案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确保录入率和准确率均达到100%;

 

5. 做好保安社会信息员建设,报送情报信息数中保安阵地提供情报信息数,每月不少于1条;

 

6. 每半年开展一次自行招用保安员社会单位法制教育活动;

 

7. 及时处置上级推送的“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预警信息;

 

8. 协助查处涉保安类案(事)件;

 

9.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全市各级公安保安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把保安日常服务监管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机结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优化事前服务,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同时要严格规范执法,加大对违法提供保安服务、开展保安培训活动的打击查处力度。保安监管民警要加强对保安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学习、研究和应用,努力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予以纪律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明知不符合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设立条件,却把关不严,为骗取许可提供便利的;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应当许可却不予许可的;

 

2. 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应当接受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备案而拒绝接受的;

 

3. 接到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的;

 

4. 发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不依法查处的;

 

5. 利用职权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厂家、销售单位或者指定保安服务提供企业的;

 

6. 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

 

8.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9. 没有履行本通知规定的保安服务监管要求或履行不到位的,被上级公安机关监督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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