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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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04-29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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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X西省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X发〔201X〕X号),有力支撑我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行业竞争实力的知识产权强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采用备案制。包括: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领军企业三类。重点针对具有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成长性较好的企业。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强企的备案、监管、奖励等工作。对通过的知识产权强企由省知识产权局颁发证书。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知识产权强企备案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复核和日常监管工作,可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备案条件:
1、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健全。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设立有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能较好地利用中介机构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服务。
2、企业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且满足以下两个以上条件:申报年度前三年共申请专利X件以上、申请发明专利X件以上、获得授权专利X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X件以上。
3、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4、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年度营业收入超X万元以上,专利相关产品与服务的营业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X%以上。
5、原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可根据备案条件重新申报备案。
第五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备案条件:
1、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健全。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建立了包括管理制度、奖惩制度、考核办法等在内的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设立有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且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60%以上;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全面融入企业科研开发、生产经营全过程。
2、企业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且满足以下两个以上条件:申报年度前三年共申请专利X件以上、申请发明专利50件以上、获得授权专利X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X件以上。
3、企业有效的运用专利信息,建立较完善的专利检索制度,在研发、生产、销售、产品进出口、对外技术合作时首先进行专利检索。
4、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X国家标准实施工作。
5、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的转化和产业化,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年度营业收入超X元,专利相关产品与服务的营业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的X% 以上。
6、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建立了高效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并通过合理方式对自主知识产权进行了有效保护。
7、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备案。
第六条 “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备案条件:
1、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培训机制;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X%以上,一般职工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X%以上。
2、企业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且满足以下两个以上条件:申报年度前三年共申请专利X件以上、申请发明专利X件以上、获得授权专利X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50件以上。
3、具有行业领先地位,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年度营业收入超过X元以上(含X元),专利相关产品与服务的营业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的X%以上。
4、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投入占研发投入的X%以上。
X西省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X发〔201X〕X号),有力支撑我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行业竞争实力的知识产权强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采用备案制。包括: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领军企业三类。重点针对具有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成长性较好的企业。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强企的备案、监管、奖励等工作。对通过的知识产权强企由省知识产权局颁发证书。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知识产权强企备案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复核和日常监管工作,可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备案条件:
1、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健全。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设立有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能较好地利用中介机构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服务。
2、企业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且满足以下两个以上条件:申报年度前三年共申请专利X件以上、申请发明专利X件以上、获得授权专利X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X件以上。
3、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4、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年度营业收入超X万元以上,专利相关产品与服务的营业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X%以上。
5、原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可根据备案条件重新申报备案。
第五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备案条件:
1、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健全。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建立了包括管理制度、奖惩制度、考核办法等在内的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设立有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且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60%以上;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全面融入企业科研开发、生产经营全过程。
2、企业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且满足以下两个以上条件:申报年度前三年共申请专利X件以上、申请发明专利50件以上、获得授权专利X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X件以上。
3、企业有效的运用专利信息,建立较完善的专利检索制度,在研发、生产、销售、产品进出口、对外技术合作时首先进行专利检索。
4、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X国家标准实施工作。
5、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的转化和产业化,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年度营业收入超X元,专利相关产品与服务的营业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的X% 以上。
6、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建立了高效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并通过合理方式对自主知识产权进行了有效保护。
7、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备案。
第六条 “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备案条件:
1、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培训机制;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X%以上,一般职工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X%以上。
2、企业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且满足以下两个以上条件:申报年度前三年共申请专利X件以上、申请发明专利X件以上、获得授权专利X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50件以上。
3、具有行业领先地位,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年度营业收入超过X元以上(含X元),专利相关产品与服务的营业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的X%以上。
4、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投入占研发投入的X%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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