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备案管理办法(2)

来源:未知 作者:公文网编辑 更新时间:2017-04-29 22:07 点击:

5、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X国家标准实施工作。
6、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专利申请在本行业领先或拥有本行业核心专利,开展国外专利申请,在国内外注册并拥有商标,连续3年保持盈利;合法经营,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根据行业特点,申报单位在行业内知识产权创造、保护或转化运用等方面工作特色明显,成效显著的,参照申报条件,也可作为储备企业推荐备案。
第八条  知识产权强企备案程序:
1、备案审核推荐。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按照知识产权强企备案条件,筛选辖区内符合要求的企业,经审核后在备案管理系统确认并正式行文推荐至省知识产权局。
2、备案入库。省知识产权局在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纳入“知识产权强企”库进行管理。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九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领军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知识产权强企有效期满后,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复核企业资格,在备案管理系统确认或取消,并将复核结果正式行文至省知识产权局。确认后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对有效期满,经复核符合“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领军企业”条件的,省知识产权局下发复核文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强企备案系统中,在有效期内达到升级条件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企业资格,在备案管理系统确认升级,并将审核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省知识产权局,确定升级后,按相应等次有效期规定,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发生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的知识产权强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核实无误后在备案系统取消相应强企资格,并正式行文至X西省知识产权局。此类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知识产权强企备案。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对经备案的知识产权强企,根据有效期内工作考核情况,省级财政资金采取奖励性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重点支持年度发明专利、国外专利产出增长较快、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占比较高、知识产权运用保护成效显著、开展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等的企业。通过备案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领军企业给予奖励。省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权质押融资补贴、企业重大及涉外专利援助案件补贴、相关培训辅导等专项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要完善相关培育政策,加大知识产权强企专项资金保障,加强专利申请授权费用资助和产业化项目等具体政策的导向作用。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X西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如有疑问请刷新本页面,或联系主编、网页底部邮箱,当天回复
  • [公文写作网]刊登此文只为传递信息,并不表示赞同或者反对作者观点。
  • 如果内容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

相关公文